交通部: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尊龙凯时ag旗舰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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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

875次 2016/8/8 11:32:42 分类:化工资讯 来源:互联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东协会、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部水运局: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2016年立法工作安 排,我部组织起草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 2016年8月5日前将相关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 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原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条款)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普通货物。

 

第二章船舶管理

 

第六条(船公司要求)从事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运输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

 

第七条(船舶要求)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 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八条(船舶应急预案)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并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

 

第九条(船舶载运基本要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海事管理机构或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

 

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交通运输部通告不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的除外,对承载的危险货物进行正确 分类和积载,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和运输期间的安全,对不符合国际、国内有关危险货物包装和安全积载规定的,船舶应当拒绝受载、承运。

 

船舶载运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要求,国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相应标准或规范的要求。内河运输固体散装货物,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三章包装和集装箱管理

 

第十条(包装基本要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包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国际公约、规则的相关规定,制作恰当、状 况完好,包装内表面应当具有与内装危险货物之间不致发生危险性反应的特性,能够承受装卸及船舶运输的一般风险,并经相关机构检验合格,方可盛装相应的危险 货物。

 

第十一条(新型包装)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使用新型的或改进的包装类型,应当符合有关等效包装的规定,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该包装的相关资料,包括由相应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和检验证书或文书等。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标志要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货物运输组件等,应当按照规定显示所装危险货物的标志、标记和标牌。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标志、标牌和海洋污染物等标记的图形、颜色和符号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图形正确,符合比 例,颜??度正确,不易老化,在运输期间持久、牢固显示,满足在海水中浸泡三个月不脱落、不褪色,表明货物性质或加以说明的文字应当清晰。

 

第十三条(集装箱检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上使用。

 

第十四条(集装箱要求)船用集装箱应当保持良好状况,适合所装载的货物,其载货重量不得超过集装箱的允许值。

 

拟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应无损坏,箱内应当清洁、干燥、无污损。处于熏蒸状态下的船载货物运输组件、集装箱,应当符合相关积载要求,并显示熏蒸警告标牌。

 

装入集装箱的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应当保持完好,无任何破损、撒漏或渗漏,并按规定进行适当的衬垫和加固。

 

第十五条(集装箱内装载)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箱内危险货物的积载、隔离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性质不相容的危险货物不得同箱装运。

 

出口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内拟装载两种或两种以上危险货物拼装运输的,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十六条(集装箱装箱)负责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章的要求,在装箱完毕后,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以表明集装箱内的危险货物已经严格的包装和系固并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空包装或容器)曾装运过危险货物的未清洁的空包装或船用载货空容器,应当作为盛装有危险货物的包装或容器处理,但经采取足够措施消除了危险性的除外。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船员和引航员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安全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

 

引领油轮、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的引航员,应当持有相应的安全知识特殊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申报人员和装箱检查员要求)按照本规定第五章办理申报或报告手续或本规定第十六条从事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危险化学品水 路运输企业的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规定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的 资格证书,并进行从业资格登记。

 

上款规定之外的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检查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从业能力考核,并进行从业情况备案。

 

海事管理机构对本条第一、二款所述人员日常从业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制定。上述人员可以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设立的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本规定第五章所述申报和报告。

 

承运船舶的船长可以直接或授权本船高级船员办理本船船载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第五章申报和报告管理

 

第二十条(船舶申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船舶或者代理人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或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

 

(二)船舶危险货物适航、适装证书或符合证明;

 

(三)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四)船舶载运散装液体化学品进港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载运《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17章所列污染类别为x类、高粘度或凝固性y类的以及不能满足有效扫舱要求的非高粘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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