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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程序

602次 2015/9/10 17:35:50 分类:产权交易流程 来源:互联网

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程序
为了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国有产权的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操作程序。
第一部分 前期服务程序
一、咨询洽谈
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国有产权转让方就国有产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初步洽谈,国有产权转让方如需要中心提供前期服务的按以下要求办理,如不需中心提供前期服务的可按第二部分程序进场交易。
二、前期服务
中心或中心会员为国有产权转让方提供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辅导:
1、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转让方案。转让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基本情况;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企业近期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资产评估报告;
(5)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6)转让底价的确定情况;
(7)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8)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处理方案;
(9)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预算支出方案;
(10)批准机构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转让方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对转让方案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并将书面决议情况在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由转让方受理职工对决议的意见。
2、转让方向批准机构提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材料:
(1)转让方案、相关书面决议及公示结果;
(2)转让标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需要提供的其他产权权属证明;
(4)企业近期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表;
(5)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含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文件;
( 6)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7)转让方案经转让方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在取得批准机构的批复后,应将批复情况在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由转让方和批准机构受理职工意见。 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在清产核资或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转让方将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涉及土地资产评估的,应先报国土管理部门备案。审计和评估业务不得委托同一机构进行。
批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根据评估结果、市场因素、企业现状等综合因素制定转让标的的价格方案,确定转让底价。
4、如向管理层转让,管理层参与受让的成员不得参加转让方案的制定以及与之相关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
5、转让方将批准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国有产权的批复及经批准机构审查的前述相关材料一并提交中心,进入场内交易程序。
第二部分 场内交易程序
一、委托代理
1、转让方与中心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委托合同》。该合同可从扬州产权交易网站
2、转让方向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查验原件),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的公司章程;
(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需要提供的其他产权权属证明;
(4)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及公示结果;
(5)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及公示结果;
(6)经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及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批复和公示结果;
(7)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出具的审计报告;
(10)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11)产权转让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提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2)授权委托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委托合同》、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3)《转让方承诺书》转让方应保证其所提交文件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14) 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应在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转让方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按中心的要求签字盖章,装订成册。
二、审核登记
中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不完备的,在材料补充完整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产权挂牌转让的决定。
三、信息披露
产权转让方的产权转让材料经中心认真审核后,按照《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进行信息披露。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由中心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江苏产权交易服务网站上发布,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1、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6、转让底价及付款方式;
7、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8、如属于向管理层转让的,还需披露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的相关信息;
9、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后,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转让方应当提供批准机构同意的证明文件,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重新计算。
四、征集受让方
1、产权转让公告期间,中心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实际情况,接受查询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相关信息。
2、若对挂牌转让项目有受让意向,应在挂牌公告期内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在公告期内交纳履约保证金。公告期间,由中心对征集的意向受让进行登记管理。
3、向中心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国有产权受让委托合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授权他人办理,须有法人或股东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3)受让方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表(如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应披露实际控制人或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4)受让方资信能力证明资料(担保、保函、存单及银行信贷额度等);
(5)转让公告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6)受让方人生就是博的简介(近三年发展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等)、股权关系结构图及与受让方相关的股权及控制关系(与直接间接持有人及其他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
(7)受让方为自然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资信能力证明;
(8)受让方最近五年之内有无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9)受让方内部决策文件,包括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受让的决议;
(10)《受让方承诺书》意向受让方应保证其所提交文件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自然人签名),证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上述文件按中心的要求签字盖章,装订成册。
4、中心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全部文件后,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审核意见。
5、经公开征集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由转让方将拟改变受让条件的申请连同中心出具的证明情况报批准机构批准后,重新公告。
五、组织交易
1、公告期满,国有产权转让方与中心根据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情况确定转让方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有进场的协议转让和直接批准的协议转让两种方式。
3、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应当在产权交易中心的主持下采用公开竞价方式选择。
4、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在中心的主持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招标方案并组织实施。
5、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在中心的主持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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